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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1232号

王勋照与刘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勋照,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王勋照。被执行人刘超。本院执行的王勋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超名下30000元及利息财产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毕孝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