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仙,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金碧轩玉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东招贤路南6号鸿泰花园1幢B座1-2层10号商业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476582F。
法定代表人:孙国兴,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民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西路南侧、清平街西侧1幢8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1000006009。法定代表人杨珊,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凤仙与被执行人衡水金碧轩玉器贸易有限公司、衡水民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贷本息共计2.7638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7年4月10日、2017年7月6日、2017年9月20日三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志猛
审判员 高嘉琦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帅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