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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执488号

于加文与王政委、牛长根激动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加文,王政委,牛长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于加文,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

被执行人:王政委,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

被执行人:牛长根,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加文与王政委、牛长根激动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执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雪松

审判员  闫俊龙

审判员  苏正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佳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