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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262号

王卫峰与李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卫峰,李燕燕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62号

原告:王卫峰,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李燕燕,女,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峰诉被告李燕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峰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强伟

审 判 员  马晓培

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