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62号
原告:王卫峰,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李燕燕,女,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峰诉被告李燕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峰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强伟
审 判 员 马晓培
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