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846号
原告:谢长勇,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三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金铺镇康店村委半坡店,组织机构代码:59341602-4。
法定代表人:吴喜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谢长勇诉被告汝南县三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谢长勇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长勇负担。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孝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