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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80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与朱永清、胥元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朱永清,胥元淑,高国霞,王进龙,范玉萍,胥萍,陈万军,胥元金

裁判文书全文

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民主东路8号。

负责人:万成全,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朱永清,男,生于1953年10月30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胥元淑,女,生于1969年3月8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高国霞,女,生于1970年2月6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王进龙,男,生于1969年3月8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范玉萍,女,生于1955年9月27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胥萍,女,生于1973年,2月17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陈万军,男,生于1972年,2月22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胥元金,男,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永靖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与朱永清、胥元淑、高国霞、王进龙、范玉萍、胥萍、陈万军、胥元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抵押房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