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民主东路8号。
负责人:万成全,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朱永清,男,生于1953年10月30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胥元淑,女,生于1969年3月8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高国霞,女,生于1970年2月6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王进龙,男,生于1969年3月8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范玉萍,女,生于1955年9月27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胥萍,女,生于1973年,2月17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陈万军,男,生于1972年,2月22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胥元金,男,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永靖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与朱永清、胥元淑、高国霞、王进龙、范玉萍、胥萍、陈万军、胥元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抵押房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