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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执1012号

解振汉与耿廷平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无,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耿廷平,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解振汉与被执行人耿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廷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解振汉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廷平向申请执行人解振汉支付劳务费27349.89元,并给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2500元;被执行人耿廷平支付案件受理费4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现本案件被执行人耿廷平自动履行清所有案件款。

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解振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