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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600号

高玉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凡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琢,孟凡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高玉琢,男,1972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凡升,男,1968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高玉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凡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邹丽敏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