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督3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进辽,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进辽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5日发出(2017)桂0102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进辽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周进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桂0102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31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建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