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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569号

黄伟抢劫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569号罪犯黄伟,1970年9月5日出生于新疆伊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复字第80号核准原判决。2005年6月27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21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2012年3月19日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9月22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150名罪犯第23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平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