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349号
原告:张宝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李艳涛,现服刑于吉林省梅河监狱四监区。
原告张宝金与被告李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吉林省梅河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金、被告李艳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宝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艳涛依法将×××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过户到原告张宝金名下。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9日,张宝金在李艳涛处购买×××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签订买卖合同,将车辆交付张宝金实际占有,但由于当时车辆有违章罚款未处理,所以没有过户,后李艳涛于2015年9月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并于2017年4月份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现服刑于吉林省梅河监狱。被告李艳涛承认原告张宝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双方自愿订立买卖合同,其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艳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宝金办理×××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宝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书记员 王 雪(此件2页,共印8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