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xx与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赵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122号原告:谢xx,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赵xx,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谢xx与被告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谢xx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