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张琳,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姜彪,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张琳与被执行人姜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琳依据(2016)渝0111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彪支付借款45879.82元及利息与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8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因本案受理至今已达三个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240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世友
审 判 员 唐红志
代理
审判员 宋 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