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徐元珍,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邹凤达,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徐元珍与被执行人邹凤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兆 銮
审判员 黄 震
审判员 郑 志 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翁 智 伟
书记员 :林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