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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808号

王俊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8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琳,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逮捕。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琳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宁、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俊琳先后通过淘宝、微商以3000余元价格购买气枪散件10余件和889颗铅弹。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王俊琳购买的气枪弹为非制式气枪弹,气枪弹检出铅元素。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俊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收缴的涉案枪支配件、弹药、手机微信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2017]326号、[2017]78号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琳违反抢支管理法规定,非法卖买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卖买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俊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俊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俊琳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的气枪散件10余件和铅弹889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汉群

审 判 员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