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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599号

时一龙与宫平、李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一龙,宫平,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599号申请执行人时一龙,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29岁,汉族号码320722198709102651,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宫平,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320722197010153071,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32072219810114305X,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兴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