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石六四,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涛,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六四与被执行人洪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石六四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六四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826执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黄长春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思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