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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632号

石六四、洪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六四,洪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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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石六四,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涛,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六四与被执行人洪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石六四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六四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826执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黄长春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思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