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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714号

舒磊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磊,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舒磊,男,1988年6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学胡同36号2幢067。法定代表人秦楚,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舒磊与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2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舒磊于2016年12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八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7、执行过程中,经询问,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不在注册地办公。8、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宝泽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进行了冻结。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电话(136XX****XX)联系的方式将被执行人(136XXXX****)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中涛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 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