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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恢152号

林喜娟与肖子信、肖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喜梅,肖子信,肖喜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林喜梅,女。被执行人肖子信,男。被执行人肖喜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榆巴民初字第00005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子信、肖喜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林喜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080元,执行费1440元。被执行人肖子信、肖喜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喜娟名下所有的陕KX38**吉利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喜娟名下所有的陕KX38**吉利牌小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俊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宏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