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内0626执768号申请人边景慧,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刘继东,,男,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边景慧申请执行刘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700元及利息15263元,案件受理费347元。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偿还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3803号民事调解书即(2017)内0626执7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赵 娟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鸿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