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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898号

梅建强与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建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梅建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65464299M。

法定代表人:尚洪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源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