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亚与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5116号原告:李亚,女,回族,1972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骞、董酉寒,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91411600556938651Q。法定代表人:薛四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龙,该公司法务人员。原告李亚诉被告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合法、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京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