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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53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与党连贤、党存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党连贤,党存和,孔秀英,司辉学

裁判文书全文

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住所地:永靖县。法定代表人张忠,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党连贤,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29日,农民,地址永靖县。身份证号:622XXXXXXXX4291679

被执行人:党存和,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日,农民,地址永靖县。身份证号:622XXXXXXXX001163X

被执行人:孔秀英,女,汉族,生于1949年3月21日,农民,地址永靖县。身份证号:622XXXXXXXX3211626

被执行人:司辉学,男,汉族,生于1948年9月3日,地址永靖县。身份证号:622XXXXXXXX903001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与党连贤、党存和、孔秀英、司辉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