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更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泽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泽俊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1335号罪犯陈泽俊,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源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俊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陈泽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陈泽俊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结余积分51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泽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泽俊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元彬审判员 冯国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