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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88-1号

申请人刘胜喜诉被执行人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胜喜,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88-1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喜被执行人张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喜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米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杜庆丰

审 判 员  辛向红

人民陪审员  艾亚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