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5094号
原告:李东恩,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骞、董酉寒,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91411600556938651Q。
法定代表人:薛四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龙,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李东恩诉被告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合法、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恩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隆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晋京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