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3行审216号
申请人: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孟州市会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秋菊,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钱胜利(钱胜利粮油店业主),男,汉族,1948年02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钱胜利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2016)孟会卫决字0181号孟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6)孟会卫决字0181号孟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来保
审 判 员 张菊玲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