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3刑初30号

艾合曼提·艾买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合曼提·艾买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兵06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曾用名阿合买安买提),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第六师芳草湖总场。199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犯制造毒品罪被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1日因吸食大麻并在其住所查获大麻被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五日,同年4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芳草湖垦区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芳垦检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义才、代理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长期吸食大麻。2017年2月份,艾合曼提·艾买提卖给姚某某(另案处理)100元人民币的大麻;2017年3月18日卖给石某某(另案处理)50元人民币的大麻。公安机关在其打馕店查获大麻1033.55克。公诉机关认为,艾合曼提·艾买提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曾因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对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自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也属实,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长期吸食大麻。2017年2月份,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卖给姚某某(另案处理)100元的大麻;2017年3月18日卖给石某某(另案处理)50元的大麻。2017年3月20日,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在被告人打馕店将其抓获,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其打馕店和住所查获大麻1033.5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线索反映函、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过秤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乌某某、石某某、朱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光盘三张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无视国家法律,长期吸食大麻,以贩养吸,向他人出售大麻,并在其住所查获大麻共计1033.5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检举揭发他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和盗窃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合曼提·艾买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大麻1033.55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宏

审判员闫长军

审判员宋文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茵梦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