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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成犯盗窃罪被判决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573号移送部门青冈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成,男,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成犯盗窃罪被判决并处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暂无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韩成尚有2000元罚金未缴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彬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