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成犯盗窃罪被判决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573号移送部门青冈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成,男,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成犯盗窃罪被判决并处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暂无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韩成尚有2000元罚金未缴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彬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