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刑更72号

高小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高小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72号罪犯高小标,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文安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高小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高小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送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000元未缴纳,建议对罪犯高小标减刑五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高小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小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狱内消费月均421元,消费等级属于较高,罚金5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杨某、徐某及罪犯证明人周某、代亮的证明材料,有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裁判文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小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狱内消费等级较高,罚金5000元未缴纳,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鉴于该犯余刑较短,故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小标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书涛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王春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