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举,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陶伦,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刘文举与被执行人陶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举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60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晓华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志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