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409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紫繁,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职务:经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娈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