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韩忠,男性,1959年5月24日出生,住郊区莲江口;李秀玲,女性,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郊区莲江口。
被执行人:刘汉忠,男性,1966年4月9日出生,住莲江口。本院在执行韩忠、李秀玲与刘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信息,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世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