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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883号

姚远与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远,王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883号

原告:姚远,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

被告:王立新,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

原告姚远与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5,00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900.3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用于办理移动手机费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约定至2017年3月底一次还清,至2017年8月11日被告始终未还清欠款。原告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偿还全部欠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900.38元。被告王立新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7日,被告王立新向原告姚远借款35,000元,约定于2017年3月末前还清,双方未约定利率。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立新向原告姚远借款的事实清楚,有欠条佐证,被告应予偿还。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原告所主张的逾期利息未超过年利率6%,被告应予以支付。被告王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立新给付原告姚远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900.38元,以上合计35,900.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后计349元,由被告王立新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孙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