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更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新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新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257号罪犯张新平,女,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伊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新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11291.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新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新平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八次,结余积分5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新平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32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