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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邹程全与吴力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程全,吴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程全,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吴力学,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邹程全与被执行人吴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于2015年9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力学名下房产,但目前无法处置。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