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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初144号

岳保东与刘忠利、崔满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岳保东,刘忠利,崔满昌,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初144号

原告:岳保东,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刘忠利,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满昌,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工商联大厦4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官少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满昌、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保东与被告刘忠利、崔满昌、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轩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9月27日,岳保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岳保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免交。

审判长  王跃安

审判员  张树刚

审判员  张艳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龙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