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初144号
原告:岳保东,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刘忠利,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满昌,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工商联大厦4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官少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满昌、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保东与被告刘忠利、崔满昌、河北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轩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9月27日,岳保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岳保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免交。
审判长 王跃安
审判员 张树刚
审判员 张艳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龙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