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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631号

缪洪鹏盗窃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洪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631号罪犯缪洪鹏,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高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洪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缪洪鹏不服,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乌中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2012年4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6年3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缪洪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缪洪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综合累积分192.55分。名列五家渠监狱四监区菜地片区30名罪犯第8名。本次缴纳罚金7000元。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同意缪洪鹏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缪洪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予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缪洪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平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