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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阳光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树臣、王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拜泉县阳光农资有限公司,杨树臣,王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阳光农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85034-7。

法定代表人:赵艳君,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

被执行人:杨树臣,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国富镇民强村。

被执行人:王玉红,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国富镇民强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拜泉县阳光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树臣、王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黑0231执59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立臣

审判员  李金生

审判员  郭新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鹏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