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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497号

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范强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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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镇。被执行人范强伟,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该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791.76元),并向被执行人范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2017年5月8日、2017年6月10日、2017年8月14���三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范强伟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没有证券、有车辆一辆,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3、2017年5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范强伟银行账户,2017年10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范强伟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24720.57元。;4、2017年5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范强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2017年10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其该案的执行情况,有银行存款已经扣划,现执行24720.57元,案件剩余未执行标的9071.19元。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