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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312号

尹娜申请执行张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娜,张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312号

申请人:尹娜,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合力公寓1号楼,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张秀芝,女,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街青松苑,无固定职业。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尹娜与被执行人张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01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宝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明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