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执3103号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朱、吴小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朱,吴小侠,李山青,李光荣,李树增,陈侠,柴绪动,唐小七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朱,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吴小侠,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山青,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光荣,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树增,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侠,女,1959年4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柴绪动,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唐小七,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兴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