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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336号

马志江与马海军、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志江,马海军,马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33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江。被执行人马海军。被执行人马建军。申请执行人马志江与被执行人马海军、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海军、马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海军、马建军向申请执行人马志江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执行费人民币30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马海军、马建军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直至款项完全偿还完毕为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