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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文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决并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545号移送部门青冈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文功,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工程承包人,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决并处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暂无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功尚有10000元罚金未缴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彬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