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44号原告张新,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王彬,男,汉族,成年,现住保定市容城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诉被告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新负担。
审 判 长 张秋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