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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344号

张新与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新,王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44号原告张新,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王彬,男,汉族,成年,现住保定市容城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诉被告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新负担。

审 判 长  张秋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王 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