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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337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李玉平、郭文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李玉平,郭文河,赵荣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37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解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该银行员工。

被告:李玉平,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郭文河,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赵荣梅,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被告李玉平、郭文河、赵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田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