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神辉、汤友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神辉,汤友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738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董伦山,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男,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詹神辉,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汤友昨,男,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詹神辉、汤友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