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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执618号

穆棱市马桥河人民政府与李淑香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棱市马桥河人民政府,李淑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穆棱市马桥河人民政府,住所地穆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85001836504C。

被执行人:李淑秀,女,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棱市马桥河镇人民政府与李淑香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雪松

审判员  闫俊龙

审判员  苏正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佳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