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更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董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1611号罪犯董胜,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庆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董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143元。被告人董胜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黑刑一终字第428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董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9月2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7月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董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董胜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结余积分45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董胜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元彬审判员 杨庆明审判员 冯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