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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4321号

曹维、张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维,张友军,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4321号

申请人:曹维,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被

申请人:张友军,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

申请人:臧红,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曹维与被告张友军、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维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友军、臧红银行存款5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曹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英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保昕